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芳华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