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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1361号

郑恩国与陈尚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恩国,陈尚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郑恩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尚桂,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恩国诉被告陈尚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