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郑恩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尚桂,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恩国诉被告陈尚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