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于永海。被告周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海与被告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
于永海与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于永海。被告周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海与被告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