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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544号

于永海与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永海,周艳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于永海。被告周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海与被告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