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墨民初字第22—1号本院2015年6月12日对原告杨菲与被告景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墨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墨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的“1986年8月6日出生”应为“1981年8月6日出生”。
审 判 长 罗 珍
审 判 员 旺 拉
代理
审判员 郝明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艮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