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975号原告付靖博,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童品英,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区。被告涂志勇,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区潭城永安街螃琪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靖博与被告童品英、涂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靖博于2015年6月15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付靖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付靖博承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