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011-1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职工。
被执行人:田东友,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田东友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田东友与王利系夫妻关系,王利在银行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该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东友妻子王利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