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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011-1号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东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东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011-1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职工。

被执行人:田东友,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田东友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田东友与王利系夫妻关系,王利在银行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该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东友妻子王利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