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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鹏程,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何广隶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沈超担任了记录。原、被告双方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原告未婚先孕,在彼此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28日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20日生育长女王妮娜,2007年9月1日生育次女王琴娜;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闹,被告喜欢赌钱打牌,未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且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10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2010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迫于被告的威胁没有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3月1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未获准许;此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已近1年,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两个婚生女儿,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两个小孩都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0万元;打原告是打过两次,第一次是做生意亏本,原告此时在外有第三者,第二次是因为原告拿刀伤害被告的母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双方电话往来,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05年12月28日双方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21日生育长女,署名王妮娜;2007年9月1日双方生育次女,署名王琴娜,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10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因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自2012年开始双方一直分居;2014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户籍资料、(2014)零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经过一年时间,双方仍未能和好,且被告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原告表示同意,故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为宜,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应由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妮娜与王琴娜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蒋某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两个小孩十八周岁止,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听其自愿;

三、原告蒋某某享有对两个小孩的探视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何广隶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