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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申字第00004号

王骏、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骏、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骏,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申字第000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179-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艳,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王骏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一审被告扬州金穆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穆公司)、一审被告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骏申请再审称:,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其在立案后收到了法院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也接到过法院的电话。但是,一审法院在开庭作出民事判决后,既未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也未电话通知其前去法院领取判决书。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其上诉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审本案。被申请人民泰银行辩称,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合法有效,不存在审判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经审查查明,民泰银行诉金穆公司、钱俊、王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同月15日向王骏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因其家中无人邮件被退回,一审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王骏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于后来采用公告方式向王骏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另查明,王骏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收到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实为一审法院邮寄给金穆公司的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一审法院在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后来又以公告方式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述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骏在其提交的“民事申诉状”中称立案后收到了法院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也接到过法院的电话,说明其对正在发生的诉讼是明知的,然而却不主动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了自身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王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珠林

审 判 员  何 薇

代理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