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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46号

王树培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培,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树培,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422-9。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王树培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以工伤认定申请中用工单位不正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培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彬

代理

审判员  倪晓晶

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