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45号
申请人:方翔。
被
申请人:江明富。
被
申请人:江峰。
申请人方翔与被申请人江明富、江峰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明富、江峰的人民币6,144,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方翔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明富、江峰的人民币6,144,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方翔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童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