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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23号

刘乾坤与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乾坤,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2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乾坤,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39号A3#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394823-X。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再审申请人刘乾坤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阜民一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乾坤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乾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乾坤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高丽

审判员  王天法

审判员  巫继标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