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50号申请���刘树泉被执行人张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 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