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刘亦春,男,居民。委托代理人施廷贵,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297号。法定代表人李树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波涛,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亦春与被告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星
审 判 员 刘文辉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