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431号罪犯盛道慧,男,1973年8月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道慧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盛道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盛道慧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盛道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卉
审判员 徐 际 双
审判员 郑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