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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56号

姜XX故意伤害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XX,男,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方家屯村*组**号。2014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XX,男,汉族,辽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方家屯村*组***号。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6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同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XX,男,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方家屯村*组***号。2014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X,男,汉族,辽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黄泥洼镇伙食仓村道岔子街****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XX、孔XX、姜XX、刘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姜XX、孔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XX、孔XX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XX、孔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XX、孔X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凯

审 判 员 李 文

代理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德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