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红,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兑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文红与被执行人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开劳人仲案子(2014)第98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782.39元,经济补偿金105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经济补偿金7927.50元,余款2642.50元连同工资782.39元,合计3425元,现由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委会替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开劳人仲案子(2014)第9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