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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郭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郭某。

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美

审 判 员  连丽辉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