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郭某。
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美
审 判 员 连丽辉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
郭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郭某。
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美
审 判 员 连丽辉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