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452号申请人王远,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美英,女,1968年3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远与被执行人周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37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沈宝建
审判员 赵 良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任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