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系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朝阳,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告张丽子,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朝阳、原审被告张丽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晋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丽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7019.5元,由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圣友
审 判 员 陈远定
审 判 员 戚 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泽轩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