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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620号

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小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卫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南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王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义马市汇丰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