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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22号

(2015)辰法执字第22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借款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法执字第2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从文

审判员  胡绍太

审判员  石教伍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