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6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筑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筑丰建材有限公司,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26号

申请人:安徽省筑丰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程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2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魏

审 判 员  曹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