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26号
申请人:安徽省筑丰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程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2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魏
审 判 员 曹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