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117号罪犯马国儒,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了(2008)盐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儒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9000元。此案上诉后,于2008年9月8日经沧州市中级人民院以(2008)沧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7日经本院减刑2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马国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儒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儒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9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作宝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