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第893号申请执行人颜跃华,男,1975年02月1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曾玉垫,男,1974年11月0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碧清,男,1974年06月06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跃华与被执行人曾玉垫、陈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