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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澳法刑初字第16号

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澳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9月26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子峰、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XXX**的小型轿车从南澳县后宅镇宫前大圆出发,沿龙滨路往国税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税前路段时被南澳县公安局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南澳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常某某的涉案粤D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所有人系余某某。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粤DXXX**号小型轿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及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纪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泽本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1-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