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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277号

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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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