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