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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83号

原告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俞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83号

原告: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继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群,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俞义明,男,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芮 钧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