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阳执字第2825-16号

2012-2825-16刘都堂扣划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月龙,刘都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825-16号

申请执行人:郑月龙,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上朱兰村126号。

被执行人:刘都堂,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沐浴店镇西蒲格庄村,现住莱阳市蚬河小区1号楼。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都堂6210984560010119446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扣划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都堂6210984560010119446账户内的存款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振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