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825-16号
申请执行人:郑月龙,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上朱兰村126号。
被执行人:刘都堂,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沐浴店镇西蒲格庄村,现住莱阳市蚬河小区1号楼。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都堂6210984560010119446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扣划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都堂6210984560010119446账户内的存款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振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