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343号罪犯李波,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5年3月1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七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波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丹宁
审判员 孙伟莉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