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73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丁家柱,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良春,男。
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沈良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方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