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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35号

余聪翀与黄山天澜庄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聪翀,黄山天澜庄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余聪翀,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天澜庄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郑长华,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屯劳人仲案字(2015)第0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天澜庄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1543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