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677号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亚磊,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玉花,女,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惠英,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花、杨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
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