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花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