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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465号

席栋与刘万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栋,刘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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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席栋,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刘万福,男,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席栋诉被告刘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栋负担。

审判员  孙丽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