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雄法执字第7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英、赖香青、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显锋,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英,女,1979年6月生,住南雄市。被执行人赖香青,男,1975年7月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蓝文,男,1975年8月生,住南雄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执行诉被告陈海英、赖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雄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54258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英、赖香青、蓝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雄法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凤山

审判员  游 波

审判员  黄承志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铭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