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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935号

宫春虎与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春虎,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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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威环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宫春虎。被告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春虎与被告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