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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482-1号

郑岳鹏与张小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岳鹏,张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郑岳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岳鹏与被执行人张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下落不明。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并依法查封了其名下陕AXXX**、陕A3XX**、陕AXXX**三车辆。但因该查封车辆暂无法查找其具体存放地,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房产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岳鹏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28210元,申请人未受偿2821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48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