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催字第00026号
申请人: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无锡市鑫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月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载明:票据号码31400051/26383189,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常熟市发德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7月6日,申报人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经申请人查看申报人出示的票据,确认与其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50元(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江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