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曾祥文,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刘晓昱,内蒙古纳文东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委托代理人唐连义,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文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文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文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祥文负担35元。
审判员 景 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宁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