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乐福如,男,汉族,住漳平市。申请人刘小平,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乐福如、刘小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乐福如、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6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小平应偿还申请人乐福如借款人民币430000元,还款期限:从2015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直至款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金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美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