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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5号

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吴某某。被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