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吴某某。被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