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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82号

唐海与侯朝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海,侯朝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男,生于1970年9月21日。被执行人侯朝斌,男,生于1966年2月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朝斌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十字街支行95588823160000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伍仟陆佰柒拾元整(¥567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