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姜继福。被执行人刘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继福与被执行人刘国军租赁合同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溪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家慧 关注公众号“”
申请人姜继福与被执行人刘国军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姜继福。被执行人刘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继福与被执行人刘国军租赁合同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溪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