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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39号

申请人姜继福与被执行人刘国军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继福,刘国军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姜继福。被执行人刘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继福与被执行人刘国军租赁合同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溪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