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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41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