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安少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