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孝全。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杨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3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制发的(2014)阿左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西环西侧)的六块土地(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使用权人系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巴彦浩特镇巴彦霍德嘎查(西环西侧)的六块土地(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2013阿左国用18XX号)。
二、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马维新
审判员 霍娜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立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