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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1808号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18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

被执行人:徐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台临商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蒋人秀

代理

审判员  叶伟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 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