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宝君 搜索“”
杜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