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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512号

杜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