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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698-1号

付朝印与马寅峰、马玉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朝印,马寅峰,马玉华,聊城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698-1号申请执行人付朝印,男。被执行人马寅峰,男,个体。被执行人马玉华,男。被执行人聊城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邵广玉,经理。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寅峰、马玉华、聊城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11997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1199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白 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