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698-1号申请执行人付朝印,男。被执行人马寅峰,男,个体。被执行人马玉华,男。被执行人聊城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邵广玉,经理。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寅峰、马玉华、聊城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11997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1199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白 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