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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227号

孙火龙与吴洁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火龙,吴洁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孙火龙。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被告吴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火龙与被告吴洁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火龙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