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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635-1号

汪金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金枝,安徽天目兰普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35-1号

申请执行人:汪金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天目兰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平,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