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35-1号
申请执行人:汪金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天目兰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平,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 搜索“”